在巴黎公社应该建立何种类型国家问题上,马克思在致库格曼的一封信中阐释道:“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再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摧毁。”虽然公社至失败时都未能建立一个全国性政权,但其旨在建立一个真正自治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民民主国家政权,这种自治就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的政府。与先前法国延续数年的资本主义政府不同,公社通过改革公社委员的薪资制度、废除军警和国教、改革司法制度等创建了一个“廉价政府”。如“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武装的人民”和“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代替了常备军和警察部队;宣布政教分离并剥夺教会财产;公社实行法官民选,法官只对人民负责,而不向公社委员会负责、不受公社行政权干预等。凡此种种都在于防止社员与人民脱离,以保持无产阶级执政的纯洁性,最终建立一个“一切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
巴黎公社委员会的委员由选民普选产生,随时可被罢免。马克思通过完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古典“直接民主”与现实地域、人口等因素关系相结合的论述,进一步区分了资产阶级选举与公社普选,后者无须废除先前存在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将其转变为“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选举”。就选举主体及其范围看,它是建立在普选基础上的间接选举——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警察、法官等一切社会公职皆由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且人民有权罢免所选代表。马克思将公社选举评价为共和国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简而言之,公社的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人民主权是巴黎公社直接民主的内涵,选举代表实现国家治理则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形式。
当然,就巴黎公社是否可以被看作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模型也存在不同声音。克雷格・卡尔霍恩认为,公社没有面临过换届问题,而这恰恰是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前提。前任领导人能否顺利离任,继任领导人能否和平接任的问题,并未在巴黎公社中出现。马克思本人也曾指出,巴黎公社对民主实践的尝试只能在规模很小的共同体中实现而难以扩大推广。此外,巴黎公社对民主价值及实践,以及对国家及政权的构建探索和尝试还包含其他一些具体层面,比如,公社在决策机制上遵循了少数服从多数,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原则,赋予妇女选举权并允许妇女参政等。